山西省永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125号原告孙淑丽,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杰,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丽诉被告李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丽于2016年2月22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淑丽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景萍
审 判 员 谢焕玲
代理
审判员 杨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