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449号
原告:罗恒昊,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新龙,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淋淋,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恒昊诉被告王新龙、张淋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恒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赵东升
审 判 员 侯激浪
审 判 员 金海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孔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