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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449号

原告罗恒昊诉被告王新龙、张淋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恒昊,王新龙,张淋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449号

原告:罗恒昊,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新龙,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淋淋,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恒昊诉被告王新龙、张淋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恒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赵东升

审 判 员 侯激浪

审 判 员 金海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孔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