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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252号

谢志敏与罗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志敏,罗玉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252号原告谢志敏,女,194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玉群,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北区。

原告谢志敏与被告罗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志敏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半年内偿还,但到期未还,经原告催收,于2015年8月5日重新写了借条,但仍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询,原告起诉的被告并无对应的公民身份信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志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