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99-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尹书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明尧,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向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委执字第30号委托执行书、(2012)太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子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