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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99-2号

李广运、尹书花、李明尧与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广运,尹书花,李明尧,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99-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尹书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明尧,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向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委执字第30号委托执行书、(2012)太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子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