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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148号

梁艺濒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正超,梁艺濒,王英正,高志伟,王会娜,牛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