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第27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兴厢与被执行人刘金山、莒南县国丰商贸有限公司、高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2015)莒十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金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