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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337号

乔某某诉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337号原告乔某某,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