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602号原告沈美华。原告顾国界。委托代理人沈美华,系原告妻子。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民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美华、顾国界与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沈美华、顾国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美华、顾国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美华、顾国界负担。
审判员 刘颢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梦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