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上海姿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宝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飞,女。申请人上海姿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313065007473、票面金额人民币38,682元、付款人上海姿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支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姿臣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君默
审 判 员 周 英
人民陪审员 许镜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