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53号原告周金娥。原告何朝琴。原告王艳婷。原告侯定霖。法定代理人王艳婷。被告陈建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34号建行大厦2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娥、何朝琴、王艳庭、侯定霖与被告陈建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娥、何朝琴、王艳庭、侯定霖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娥、何朝琴、王艳庭、侯定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娥、何朝琴、王艳庭、侯定霖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周金娥、何朝琴、王艳庭、侯定霖负担。
审判员 尤文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忠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