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289号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永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4810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永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化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永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化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12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