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厚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群,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兰香,住安徽省宿松县。
上诉人张厚生、方群因与被上诉人张兰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厚生、方群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厚生、方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厚生、方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厚生、方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谷
代理
审判员 赵红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