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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赵宏涛与被告栾川县人民医院人色号你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涛,栾川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赵宏涛,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代理人梅卫星,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栾川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君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41657464-9。法定代表人刘小伟,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侯小乐,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宏,男,汉族,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涛与被告栾川县人民医院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涛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宏涛负担。

审 判 长  闫革委

审 判 员  张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燕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聂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