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赵宏涛,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代理人梅卫星,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栾川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君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41657464-9。法定代表人刘小伟,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侯小乐,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宏,男,汉族,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涛与被告栾川县人民医院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涛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宏涛负担。
审 判 长 闫革委
审 判 员 张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燕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聂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