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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781号

郭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781号原告郭某。被告毛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雷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班珍珍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班珍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