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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56号

顾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顾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56号

原告:顾某某,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赵靖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