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56号
原告:顾某某,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赵靖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