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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155号

孙秀梅与孙鹏雨、郝小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秀梅,孙鹏雨,郝小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孙秀梅,村民。被告孙鹏雨,市民。被告郝小拢,系被告孙鹏雨之妻。

原告孙秀梅诉被告孙鹏雨、郝小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鹏雨、赫小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1日二被告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借原告款250000元,并打有借条。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当庭提供被告孙鹏雨所写借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250000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5月21日被告孙鹏雨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孙秀梅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孙鹏雨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孙秀梅借款250000元,有原告提供证据为证,被告孙鹏雨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孙鹏雨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赫小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鹏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秀梅借款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孙鹏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杨国建

审判员 田 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巴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