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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184号

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18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XX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