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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285号

张清泽与单明銮、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清泽,单明銮,李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285号原告张清泽,男,汉族。被告单明銮,男,汉族。被告李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泽与被告单明銮、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清泽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