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285号原告张清泽,男,汉族。被告单明銮,男,汉族。被告李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泽与被告单明銮、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清泽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