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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刑初74号

史庆林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史庆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91刑初7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庆林,曾用名:史庆涛,原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7月2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庆林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庆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庆林利用其在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先河公司福建分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13日,分四次从福建分公司账户中转出9.5万元,用于个人花费;于2013年12月24日,分五笔从先河公司福建分公司账户中转账支出共25万元,用于个人花费;于2014年1月至2月,分两次从先河公司福建分公司账户中转账支出8万元,用于其女儿看病花费;于2014年3月至4月,分三次从先河公司福建分公司账户中转账支出13.1万元,用于支付其经营茶叶店的装修费用。2010年被告人史庆林伪造漳州市环境信息中心与先河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从先河公司骗出COD快速测定仪一台(单价7500元),卖给他人。2012年被告人史庆林伪造漳州市环境监测站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分两次骗取先河公司货款5.45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4月7日,被告人史庆林将福州博泰公司给付先河公司的货款3万元(现金)据为已有。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庆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强制措施为证。有证人侯某、刘某、陈某甲、魏某、陈某乙、洪某、薛某、徐某证言、被告人史庆林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情况说明、证明、证明函、声明函、劳动合同书、收款收据、购销合同及相关材料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对账单、银行流水及相关证据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庆林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史庆林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庆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648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建辉

审 判 员  魏 义

代理

审判员  刘天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