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351号申请执行人杨铁牛。委托代理人王变娥,系申请执行人杨铁牛的配偶。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忠良,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铁牛与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7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7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杨铁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铁牛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案款的执行请求,双方债权债务清偿完毕。该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款项人民币15000元交纳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将该笔款项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铁牛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7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