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443号
原告:毕某某,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毕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黄某某未按时参加调解,毕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