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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159号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刘勇盗窃罪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叶伟胜,院长。

被执行人:刘勇,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原住韶关市武江区,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刘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勇应履行支付罚金xxxx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勇正在服刑期间,其住所暂无法实施搜查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勇的存款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胜芳

审判员  黄丽芳

审判员  焦永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