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765号
原告: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玉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39844262。
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雅云。
原告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雅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变更后诉讼请求):被告退还进场费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业务经理聘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聘请被告为业务经理,聘用期限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原告支付被告进场费80000元,被告承诺保证每月完成90000元的业绩,按年累计为1080000元每年。如被告未全面履行该合同或在合同期内跳槽,被告应双倍退还该进场费等,遇特殊情况离职者,除退回所有进场费外,所交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合同特别约定: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2013年9月28日,被告领取了80000元进场费。2014年4月被告离职,但未退还进场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聘用合同、领款凭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聘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违约,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雅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雅云退还原告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进场费8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马雅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毅
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
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周莹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