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07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敏,男。
被执行人:李玉涛,男。本院在执行王金敏与李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玉涛长期在外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