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执终731号

吕一×与吕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一×,吕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731号申请执行人吕一×。法定代理人马××,系吕一×之母。被执行人吕二×,农民。案由:子女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吕一×与被执行人吕二×之间的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7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731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