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8号
原告:梅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李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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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与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8号
原告:梅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李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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