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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38号

梅某与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梅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8号

原告:梅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李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