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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51号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4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51号

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顾平,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炜,经理。

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地权怀自字第204384、204383、204094、205026)和27360平方米土地(怀国用2011第083号),并已提供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新城区圣泉路888号商业用房一处(房地权证怀自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地权怀自字第204384、204383、204094、205026)和27360平方米土地(怀国用2011第083号)。查封期间交由安徽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

二、查封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新城区圣泉路888号商业用房一处(房地权证怀自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季 诚

审判员 宋家武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