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3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胡斌,行长。被申请人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俊,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华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北苟,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金平,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新,经理。被申请人徐俊,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汪京风,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北苟,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徐恩云,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新,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孙灵丽,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金平,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金满容,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俊、汪京风、刘北苟、徐恩云、李新、孙灵丽、金平、金满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俊、汪京风、刘北苟、徐恩云、李新、孙灵丽、金平、金满容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俊、汪京风、刘北苟、徐恩云、李新、孙灵丽、金平、金满容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