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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刑初字第00281号

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姜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甲,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9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姜某甲的女儿姜某乙与被害人潘某因为潘某购买的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其邻居缪某要往房屋里存放东西时,姜某乙上前阻止,后被害人潘某及其家属郝某与姜某乙发生拉扯。被告人姜某甲及其家属王某到场之后,即与被害人潘某夫妇发生冲突并缠打,期间,被告人姜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潘某面部,致被害人潘某的门牙被打掉两颗。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潘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人缪某、郝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辩解其与被害人潘某发生了缠打,但是被害人的牙齿不是其打落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甲家与被害人潘某家因房屋交易问题存有争议。2009年2月12日晚,被害人潘某的邻居缪某借用被害人潘某家房屋存放东西时,被告人姜某甲的家人上前阻止,后被害人潘某及其家属郝某与被告人姜某甲的女儿姜某乙发生拉扯。后被告人姜某甲及其家属王某到场并与被害人潘某夫妇发生冲突,被告人姜某甲与被害人潘某缠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姜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潘某面部,致被害人潘某两颗上门牙脱落。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潘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1、被告人户籍信息、照片: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姜某甲归案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姜某甲于2015年6月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甲的证言:2009年2月12日晚上六点多钟,其借用邻居潘某家楼下的房子放太阳能箱子,其把纸箱放好之后,隔壁一家姓姜的老头、老奶奶就过来,说不准把箱子放在潘某家楼下,其就说吃完晚饭以后就把东西搬出来,其准备把门锁起来去吃饭,那两个老年人不让锁门,并且坐在门口不走,其也没好意思喊潘某下来,就想吃完饭把东西搬出来就好了,于是就去对面饭店吃饭,还没开始吃,就听到这边打了起来,其和缪某就赶紧又回来了,看见潘某和一姓姜的男子打在一起,而且潘某嘴上还有血,旁边潘某的家属和姓姜的家属也缠在一起打,其就上去拉两个妇女,缪某就上去拉潘某两个男的,把他们拉开了。当时潘某就是和姜某甲两个人打的,其看到他们用拳头打的,潘某嘴里全是血,说牙被打掉了。2、证人缪某的证言:2009年2月12日下午6点钟左右,其和老婆叶某甲看见天快要下雨了,就找隔壁邻居潘某,借他家楼下房间放一下太阳能包装箱,后姓姜的那一家老头老奶就过来不让把箱子搬进去,说房子是他们的,和他们说了好一阵子,他们还是不让放,其和叶某甲就说吃过饭就把东西搬出来,后其和叶某甲就到对面饭店吃饭了,饭还没吃结束,其母亲刘某就到饭店来喊其等,称对面打架了,其和叶某甲就跑来看看,看到姓潘的跟姓姜的在打,潘师傅的老婆跟姓姜的女儿在打,旁边有好几个人在拉架,后来潘师傅和姓姜的被拉开以后,其看见潘师傅满脸都是血,接着就有人报了警,潘师傅就上医院去了。第二天上午,潘师傅就在门口找东西,其问找什么,他说昨天牙被打掉了,最后他在门前的沙堆里找到了牙。3、证人刘某的证言:2009年2月12日下午6点多钟,其儿子缪某因为第二天要促销,准备将搬到外面的东西存放到隔壁邻居潘某家,后姜某甲的父母说不给放,叫搬出来,缪某只好说吃晚饭再搬出去,先把门锁起来,他们不让锁,其就在门口照看,儿子媳妇去吃饭的,这时来了两个二十几岁的小姑娘端了凳子坐在门口,其就收拾东西向自家屋后搬,楼上潘某听到下面有动静就下楼来,其就说姜家不让放,小孩去吃饭,门也不让锁,潘某说他去锁,他们夫妻俩就去锁门,到门口不知怎么地,两小姑娘就和潘某妻子缠起来,其看到这种情况就去喊儿子他们,等其等回来,姜某甲家又来了好几个人和潘某夫妻双方缠起来,其就看见姜某甲和潘某缠的,妇女和妇女缠的。4、证人陈某的证言:2009年2月12日晚上7点多,其从陈家港镇“时速网吧”里出来,看见网吧对面有人打架,当时看见其认识的潘某正在他住的房子外面被人打,其看到前面有一个人用拳头在潘某身上捣,潘某嘴上有血。5、证人郝某(被害人潘某妻子)的证言:其家从顾正文手里买了两间上下的楼房,花了90000元,姜某甲说是他家房子,经常跑到其家里闹。2009年2月12日下午6点左右,邻居缪某家卖太阳能热水器,要先将东西放在其家。其在楼上吃晚饭、看电视,后听到下边很吵,其就下楼看看,其丈夫潘某跟在后面,到下面,看到缪某家老奶奶在看东西,姜某甲家女儿和另外一个女孩用凳子坐在其家门口,其看缪某放东西那间屋门敞着就去锁门,姜某甲女儿和另外一个女孩就打其,其就和她们缠起来,其丈夫也被人围起来打,其当时被姜某甲女儿两人缠住,潘某被姜某甲拖过去,由于天黑,其近视眼镜被缠掉,没看见怎么打。打过之后,其看到潘某嘴上全是血,他自己说牙齿被打掉了的,两颗上门牙被打掉,其记得当时还拿纸巾给他擦嘴的,擦过嘴巴之后,其就带他去嘉明医院,医生让把掉了的牙齿找到,当天晚上已经很晚,天已经很黑,第二天在打架的地方把潘某的牙齿找到的。6、证人钱某(被告人姜某甲的母亲)的证言:2009年2月12日下午6点多钟,其和老公姜志玉坐在家门口休息,看到隔壁卖太阳能的正在往空房子里搬东西,因为潘某买的这房子有争议,其和老公就搬了凳子坐到了那家门口,不让卖太阳能的搬东西进去,后来他们去吃饭了,其孙女姜某乙和她同学就站在潘某家门口,后来,其听见那边有人打架就出来看看,看见潘某夫妻俩正在打姜某乙,后其儿子姜某甲来,看到自己女儿被人打了,就过去把潘某拉到一边,潘某他们就和姜某甲打起来了,后来就被人拉开了。姜某甲和潘某是怎么打的没看清,就看到他们打在一起。7、证人王某(被告人姜某甲家属)的证言:其家里有一套房子,后来被潘某家买过去了,就因为这套房子,其家和潘某家一直有争议。2009年的一天晚上,不知道是谁要往房子里放东西,姜某乙搬个小凳子坐在门口,不让他们往里面放东西,后来潘某两口子就和姜某乙发生拉扯了,其和姜某甲看到这个情况之后,就和潘某两口子拉扯起来了,其和潘某的家属拉扯,姜某甲就和潘某两个人打的,两个人相互用拳头捣的,除了姜某甲没有其他人和潘某打。8、证人叶某乙的证言:2009年的一个晚上,其和姜某乙在她奶奶家,好像是因为房子的什么事情,姜某乙就和别人吵起来,吵的过程中,姜某乙就和对方拉拉扯扯起来,这个时候边上的人就多起来了,然后其就把姜某乙拉到她奶奶家了,过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其把姜某乙拉进她奶奶家的时候,她和对方都没有人受伤。9、证人顾某的证言:2000年的时候,姜某甲向其借了20000元钱,并把房子抵押给其,后法院判决姜某甲还钱,判决以后,其向法院申请执行,姜某甲说不用法院执行,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其,姜某甲就通过孟凡林把房子过户给其,有姜某甲签字才能过户的。当时是因为房子的价值大于姜某甲欠的钱,过户以后,其就打了一张96000元的欠条给孟凡林,因为姜某甲也欠孟凡林的钱,并说好等房子卖了以后,其拿走姜某甲欠其的两万多元钱及欠条,剩下的钱归孟凡林。后来房子卖了,是孟凡林找的买房子的人,其只是签个字把房子过户给买房子的人。10、证人赵某的证言:姜某甲欠其和孟凡林、吴金成、顾某的钱,他拿房子抵押的,当时房子就过户给了顾某。后来,孟凡林又多次找姜某甲催款,他还是称没钱还。那一年他又去苏南打工,其等打电话让他回来,不然就把房子卖了,姜某甲一直没回来,其等就把房子卖给了潘某,卖房子时手续齐全,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都过户给了潘某。(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其从他人手里买了一幢房子,姜某甲说房子是他的,2009年2月12日下午6点多钟,其下班回家,隔壁卖太阳能的老板娘说把太阳能空盒子暂时放在其家里,其当时就答应了,后来就到楼上吃饭、看电视。过了没多久,其听见楼下有很大的动静,就跟着家属郝某到楼下看看,听卖太阳能家的婆婆说姓姜的不让把东西放在其家,其看见姓姜的女儿坐在其家门口,卖太阳能家的说他们先不放了,其就想把大门锁起来,姓姜的女儿就不让锁,后来她和其家属扯起来,后来姜某甲跟他家属也来了,双方吵了两句,后其家属和姜某甲家属就缠在一起了,姜某甲就跟其打起来,因为姜某甲比其高,他就是对其脸部用拳头捣的,当时其感觉嘴里口水比较浓,后来其就倒在了沙子上。整个打架过程只有姜某甲一个人对着其面部捣的。被捣过后,其就去医院的,在医院就诊的时候,医生让把牙找到的,后第二天在门口的沙子里把牙找到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其在金港村三组有一套房子,因欠顾某的钱就把房子抵押给顾某,当时顾某不放心,其就把房产证过户给顾某,后来顾某就把房子卖给了潘某。2009年2月12日下午,其在父亲家里,听见外面有人喊“你家女儿被人打了”,其就从屋里跑出去看,看到郝某与其女儿姜某乙缠在一起,其过去把姜某乙拉过来,对潘某、郝某说打小孩干什么,后其就和潘某面对面相互扭打在一起,双方都用拳和脚打对方,其具体打在潘某什么部位也记不清了,当时只有其和潘某两个人对打,其与潘某缠斗刚结束时看到潘某鼻子、嘴部有血迹,其不知道潘某的牙是不是其打掉的,后改口称潘某的牙是其打掉的,但是其不知道怎么打掉的。当庭辩解潘某的牙不是其打掉的。(五)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潘某牙齿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姜某甲提出的被害人潘某牙齿损伤不是其造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姜某甲与被害人潘某因房屋发生争执后缠打在一起,在缠打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潘某面部,致被害人潘某两颗上门牙脱落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叶某甲、缪某、郝某、钱某、姜某乙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该辩解不予采信。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起至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森弟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崇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