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961号
原告:韩大俊。
被告: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俊诉被告陈林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大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大俊负担。
审 判 员 杨 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