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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961号

韩大俊、陈林为生命权与陈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韩大俊,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961号

原告:韩大俊。

被告: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俊诉被告陈林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大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大俊负担。

审 判 员  杨 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