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2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马家楼119号。法定代表人张之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伟国,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少杰,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西。法定代表人曾新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殿华,男,1953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彩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
审判长,法官刘杨田、法官孙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咸 海 荣
代理
审判员 孙 妍
代理
审判员 刘 杨 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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