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21号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津J号小型客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津J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瑞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