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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309号

曹海军诉薛梅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309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新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青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