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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20号

任祖龙与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王越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祖龙,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王越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20号原告任祖龙。被告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新斗门村。法定代表人张剑江。被告王越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祖龙与被告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王越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祖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祖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