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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95号

杨伟占与陶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伟占,陶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95号

原告:杨伟占。

被告:陶海荣。

原告杨伟占为与被告陶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杨伟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伟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赛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