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95号
原告:杨伟占。
被告:陶海荣。
原告杨伟占为与被告陶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杨伟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伟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赛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