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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19号

薛三仁与宋俊叶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三仁,宋俊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9号申请执行人薛三仁,女,汉族。被执行人宋俊叶,女,汉族。薛三仁与宋俊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宋俊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薛三仁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宋俊叶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宋俊叶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薛三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宋俊叶向薛三仁清偿借款20450元(包括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并交纳执行费200元。对于剩余利息薛三仁表示自愿放弃。现已全部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维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