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050号原告于志广。原告刘洪君。原告刘彩莲。原告刘艳艳。被告孟兵。被告葛孚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广、刘洪君、刘彩莲、刘艳艳诉被告孟兵、葛孚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孟兵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孟兵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