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14号
原告:吕某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告:方某某,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 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