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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214号

吕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14号

原告:吕某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告:方某某,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 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