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370号申请执行人来勇。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来勇与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来勇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32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来勇一次性支付16000元,申请人放弃剩余案款,不再申请执行,现上述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雁执字第0137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