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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107-1号

冯智强与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智强,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冯智强。被执行人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黄玉波,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智强与被执行人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10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交房违约金156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3元,执行费1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池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本院,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交纳,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于平

审 判 员  杨耀春

代理

审判员  覃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