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余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230元,未结标的额22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