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李琪,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与被执行人李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小勇申请撤销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胶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延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