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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124号

张小勇与李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勇,李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李琪,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与被执行人李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小勇申请撤销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胶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延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