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01号原告余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以愿给予被告一次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兰望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