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江苏江平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刘荣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新铭,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朴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玉兰街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平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朴华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平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戴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