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103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墩龙。
被执行人:陈琼。
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侯君启,该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墩龙与被执行人陈琼、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35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划拨至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虹都支行帐号:1385)。
二、解除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