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4250号
原告:李健,男,1971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陈若哲,农民。
被告:陈彬,男,1967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赵罡,男,1971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濉溪县金百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若哲,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健与被告陈若哲、陈彬、赵罡、濉溪县金百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健、陈彬、赵罡到庭参加诉讼,陈若哲、濉溪县金百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金百合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健诉称:2015年4月8日,陈若哲、陈彬、赵罡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健借款150000元,并给李健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四被告的四栋钢构项目结束时还清,如不按时偿还,四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同时李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给付被告陈彬150000元,后陈若哲、陈彬、赵罡、金百合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陈若哲、陈彬、赵罡、金百合有限公司一直推脱未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若哲、陈彬、赵罡、金百合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李健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张。2、借方转账凭证,系复印件。证据1、2主要证明四被告欠款的事实。陈彬辩称:诉状上所说的都是事实。15万是我去拿的,我没有异议。陈彬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赵罡辩称:诉状上所说的都是事实,如果利润能达到30万,就给原告分红10万,但是现在这个活没有干,我们打给甲方15万的质保金也没退,也找不到人了。赵罡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陈若哲、金百合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结合庭审举证,本院对李健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李健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4月8日,陈若哲、陈彬、赵罡、金百合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健借款150000元,并给李健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四被告的四栋钢构项目结束时还清,如不按时偿还,四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同时李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给付被告陈彬150000元,后陈若哲、陈彬、赵罡、金百合有限公司与他人缴纳了15万的质保金但是没有承接到任何工程,也未偿还李健借款,经李健多次催要,陈若哲、陈彬、赵罡、濉溪县金百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直推脱未还。为此,李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若哲、陈彬、赵罡、濉溪县金百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健要求陈若哲、陈彬、赵罡、濉溪县金百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0元,于法有据。对李健要求陈若哲、陈彬、赵罡、濉溪县金百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因此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李健的借款违约金应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若哲、陈彬、赵罡、濉溪县金百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健借款15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4月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陈若哲、陈彬、赵罡、濉溪县金百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