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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300号

朱维荣与方堃、濮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维荣,方堃,濮少萍,安徽拓展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300号

申请执行人:朱维荣,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方堃,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濮少萍,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拓展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堃、濮少萍、安徽拓展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方堃、濮少萍、安徽拓展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文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