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840号
原告:祁振中,男,1948年9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颍上恵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振中与被告颍上恵丰木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祁振中负担。
审 判 长 姜克香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