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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370号

许芳与张军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芳,张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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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许芳。

被执行人:张军华。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军华银行存款455462元(本金444000元,案件受理费3980元,执行费6619.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62.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