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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057号

熊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057号原告熊某某,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周某某,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存敏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熊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勤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恒瑶 更多数据: